分析茉织华收购*ST民丰案,发现有两个特点,即收购价很高,但重组条件却相当苛刻。
茉织华收购*ST民丰价为1.2347元/股,5242.15万股国有股股价款共6472.57万元;而截至三季末*ST民丰每股净资产0.60元,调整后每股净资产更仅为0.30元,卖价不可谓不高。同一些垃圾股拍卖价仅几毛、甚至几分钱(如ST中纺机才0.145元,ST永久更只0.08元)相比,更是不可同日而语。茉织华之所以愿出如此高价、或者说必须出如此高价,最主要原因是十印厂拿了这6000多万,至少得先还清两项债务,一是退还前一任受让者正邦投资股权转让款,已收人家6800多万,答应先还4000万;二是占用*ST民丰资金3200多万,资金占用费400万,承诺在今年12月28日前全部还清。但十印厂这6000多万也不是那么好拿的,只要出现下述任一种情形,茉织华均有权单方面解除(转让)协议,并且要求十印厂将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全额退还。所谓“任一种情形”共九种,我们不妨称之为九条“城下之盟”:
1.在2003年12月31日前,本次转让仍未通过证监会规定的异议期;
2.在2003年12月25日(即股东会召开后)前,茉织华和十印厂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正式成为董事,茉织华推荐的董事长未当选;
3.在2003年11月21日前,茉织华推荐的总经理,一名副总经理、董秘未获聘任;
4.2004年12月31日前,股份转让仍未正式生效,2005年1月31日前,拟转让股份仍未过户至茉织华名下;
5.因主管部门对茉织华受让*ST民丰股权,以及*ST民丰受让银牡丹股权有异议,导致转让终止、解除、撤销等情形;
6.扣除银牡丹所实现的利润,*ST民丰200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数;
7.十印厂发生分立、解散、清算、破产、歇业、减资、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,或可能发生该等情形;
8.与任何第三方之间曾经形成的股权转让和托管安排,影响了本次股份转让的顺利履行;
9.十印厂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做声明、承诺、保证事项是不真实或无效的。
这些声明、承诺、保证事项,除了十印厂答应帮助茉织华尽快完成*ST民丰管理层交替,其所出让股权无任何瑕疵外,还承诺,十印厂没有隐瞒*ST民丰及其高管人员的任何诉讼,*ST民丰没有隐瞒任何债务、担保等等。
显然,茉织华手中握有的上述九条单方面毁约权,汲取了*ST民丰上一轮重组中的惨痛教训;也反衬出被债主逼得四面楚歌的十印厂,在谈判中是如何地无奈和委曲求全。这九条中,最难的是十印厂要确保*ST民丰2003年盈利,而且还不能包括茉织华注入的银牡丹的利润。*ST民丰前三季已亏损2182万元,并且半年报和三季报均预告全年可能亏损,如今短短一个多月至少得盈利2000多万,*ST民丰有这个能耐么?从有关资料分析,主业是指望不上了,除非突击卖家当,但公司值钱的东西也不多,惟有大股东质抵的一、两处房产。如何操作且拭目以待。但是,如果突击卖家当行为被会计师反对或拒绝意见呢?幸好九条“城下之盟”中没有会计师拒绝这一条。
从上述九条“城下之盟”中,我们可以充分领悟到茉织华在高人指点下,“不见兔子不撒鹰”的精明。但话又说回来,一向绩优的茉织华,在前两年盈利近两亿元后,去年已下降四成多,今年靠了5000多万投资收益,前三季才盈利1.2亿多,而5000多万投资收益中,有4000多万系期货投资收益。这样的期货大户,不精明才怪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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